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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偷梁换柱”现隐患 业主起诉维权

2022-07-06 来源:饰装装修资讯网

装修公司“偷梁换柱”现隐患 业主起诉维权

一业主找到一个体装修经营部装修房子,双方约好包工包料且装修材料应经业主事先认可。然而,施工过程中,业主却发现线管、阀门等质量并不符合其要求,带来安全隐患,于是与装修方产生纠纷并闹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11万元;被告将其施工的水、电、暖、下水工程拆除,恢复原状。

为装修自家一套4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房屋,市民蒋某于2010年9月与本市一家装饰工程部的个体经营者钱某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由钱某承包蒋某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据蒋某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好包工包料,工程款为2.1万元,水、电、暖、下水单算。因房屋是装修给老人用的,所以蒋某多次告诉钱某装修要保证质量,安全第一,装修第二,同时要求开关插座是铜芯的,电线用小猫牌的,管子用日丰管材,管件截阀门用铜的。然而,水、电、暖、下水没有做完就出现很多问题:截阀门管件是铁的;下水管、线管用的不是日丰管材,而且线管非常薄质量差;拐角处没有用拐角线管;屋顶、墙体都不串线管,造成了安全隐患。由此,蒋某认为,钱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偷工减料,已构成违约,且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拆除还未完工的水、电、暖、下水工程,恢复原状;赔偿工程延误违约金6300元、2010年至2011年度暖气费844元;解除装修合同,由钱某退回已预付工程款1.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钱某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并提出,他是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的,所用一切材料都是符合国家标准并都具备合格证书,不存在质量问题,人身安全完全有保障。施工程序也是按原告的要求去做的,每做一项都是原告同意的,材料的供应方式都是双方约定的。由于原告的无理要求和阻挠并违反合同拒交水、电改造工程款,迫使工程难以进行,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原告应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被告)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原告)。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书面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材料没有其书面确认,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上述材料已经原告书面确认,故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现原、被告双方因水电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原告明确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其提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各项损失的抗辩,因被告并未提出反诉,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已交付的工程款返还原告。鉴于在被告进场施工后已进行了部分项目的施工,因此在被告返还工程款时应扣除其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完成了整体拆改的施工,故原告应给付被告该项工程款1500 元。至于被告已进行的水、电、暖改造工程,因被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对被告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不予认可并要求拆除、恢复原状,故对于原告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此项工程的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延误违约金的诉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暖气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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