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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对套内空间尺寸标准规定

2022-07-05 来源:饰装装修资讯网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对套内空间尺寸标准规定

套内空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表5.1.2 套型分类套 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5.2 卧室、起居室(厅)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m。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5.4 卫生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层高和室内净高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5.8 门窗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5. 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6.3 楼梯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 电梯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室内环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7.3 隔声、降噪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防水、防潮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室内空气质量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建筑设备一般规定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给水排水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采暖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规定。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燃气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通风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空调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8.7 电气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 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宅,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二: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服务项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楼内。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应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托幼园、餐馆、修理行业等公共用房。但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有关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建筑中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具体限制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第三: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宜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消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布置托幼园等公共用房也应符合本条规定。对于设有公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公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得与其它功能区出入口合用。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第五:室内环境

1、日照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住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尽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面积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2、天然采光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根据所确定窗地面积比再进行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计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3、自然通风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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