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建筑材料装修厂房计税吗 厂房如何购买
2022-07-05 来源:饰装装修资讯网
购入建筑材料装修厂房计税吗 厂房如何购买
请问购入工程物资时怎样做会计分录?
购入工程物资应计入工程物资科目中,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待固定资产完工后将在建工程科目中的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
(一)工程物资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等),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例如飞机的引擎)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二)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工程完工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
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需要房屋装修工程质量鉴定?
装饰装修工程是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具体指建筑内部(含私人住房、商品、厂房)天面工程、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门窗工程、安装工程、幕墙工程、细部工程等。装饰装修工程类鉴定资质【特别是司法鉴定】适用于上述范畴。 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是专业上述类别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具备全国唯一的装修类别司法鉴定资质资格。
购入工程物资、领用库存商品自建厂房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领用自产产品的分录是借:在建工程 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此处不需要按市场价算,可以直接按商品成本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这项按市场价格算)
关于工程物资的会计分录
发现工程物资减少,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23400,贷:材料采购23400,
保管员应赔偿,借:其他应收款-管理人员20000,原材料3400,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23400,,借:原材料21000,材料成本差异2400,贷:材料采购23400
自建厂房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当然是实际成本入账
跨区域经营企业税率
跨区经营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经营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例说明:假设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中标B县某项目,2016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998万元,其中支付购入建筑材料款价税合计为81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万元)。B县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应预缴增值税为1998÷(1 11%)×2%=36(万元) 2.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当期应缴城建税为36×5%=1.8(万元) 3.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当期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36×3%=1.08(万元) 当期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36×2%=0.72(万元)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案例,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应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A市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1998÷(1 11%)×11%—119—36=43(万元) 2.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应缴纳城建税为43×7%=3.01(万元) 3.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43×3%=1.29(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43×2%=0.86(万元)
企业自建厂房 购入资产,领用本企业的原材料 其增值税如何处理? 麻烦写下会计分录。给予我全面解释。谢谢
《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问题补充:购入一辆小货车,是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抵扣,自己不用扫描,直接拿到税务机关认证。
借:在建工程 10万
贷:原材料 10万
增值税=2340万*17%=397.8万
借:固定资产 2340万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397.8万
贷:银行存款 2737.8万
在建工程=200万 2万 18万=220万
借:在建工程 220万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4万
贷:银行存款 23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