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壁装修家窗户爬楼摔死小偷攀爬摔成残疾
2024-12-06 来源:饰装装修资讯网
爬楼入户盗窃的小偷
[案例] 2019年8月6日晚,家住五楼的李某一家正在吃晚饭,突然听到橱房有响动,到橱房后没有发现异常,却发现橱房窗户的防盗网不见了,到楼下一看,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橱房防盗网掉落在其身边。李某拨打了120,后小偷因重伤其家属向李某提出索赔20万的要求。
本案中小偷家属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以下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谈谈自已的看法。
本案小偷家属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防盗网与小偷一起掉落楼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案应归属于一般侵 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也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要让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求李某有过错,而李某设防盗窗的行为为合法的民事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增加任何危险,本案中,恰恰是小偷自陷风险,致使自已受到伤害,因此,李某设置防盗窃窗的行为为合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李某无须对小偷的伤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其家属的索赔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与另一起类似案件的比较被电击死亡
[案例] 孙某在自已窗外私自设置一个充电桩,以方便给自已的电动车充电。窗外离充电桩大约二十公分外有一条供人通过的小路。一天晚上,小偷刘某去偷孙某的电动车时,由于充电桩漏电,刘某被电击死亡。后刘某家属向孙某提出60万元的索赔要求。
这个案件和本案一样,也属于一般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和本案不同的是,孙某在的充电桩虽然设在自己家窗外,但距离公共道路仅有二十多公分,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孙某有过错,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偷刘某对自已的死亡也有过错,因此,应当减轻孙某的侵权责任。
本案与小偷入院内盗窃被狗咬死案的比较狗咬人
笔者在前几天发表过一篇文章《小偷入室盗窃时被狗咬死,事发时主人不在家,主人要承担责任吗?》。狗咬死人的案件,属于饲养动物侵权,《侵权责任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仍应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狗咬死人案件中,首先要确定狗的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小偷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狗咬死的,狗的主人也只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侵权责任时的不同。
知识就是力量
在我国侵权责任中,除了一般侵权外,还有十多类特殊类型的侵权,如产品责任侵权、道路交通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学校或幼儿园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各自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有着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广大民众面对一个人的死亡,就会情绪激昂,一概要求按一般侵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赔偿,即人死了就得赔偿。也有的面对一个人的死亡,基于该人是坏人就认为责任全在死者,而不问这个人的死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被家庭饲养动物咬死的、或是自已去偷东西摔死的、或者被高速公路的汽车撞死的、或者被高铁撞死的、或者被动物园内的老虎咬狗的等,虽然都有一个人的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都不同,原因就是因为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归责原则。
转自: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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